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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难保障教师利益,黑龙江停课事件谁该反省?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1380  发布时间:2015-02-26 11:35:41

《教师法》难保障教师利益,黑龙江停课事件谁该反省?

《教师法》难保障教师利益,黑龙江停课事件谁该反省?

日前,黑龙江肇东市发生了教师停课事件,停课教师提出了涨工资以及停缴养老金等要求。事情解决后,黑龙江多个地方又发生了类似事件。

据悉,目前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已经组成了工作组,表示争取尽快解决教师们的合理诉求。与此同时,当地政府也表示,教师们的诉求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比如停缴养老保险。

对于教师的合理诉求部分,需要追问的是,为何教师的合法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迫使老师采取停课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有关部门这个时候才引起重视?而对于政府部门认为的“不合理诉求”,也不能认为就是教师的问题,而需要反思政府的责任。

教师待遇得不到保障,这从法律角度上说,是完全不应该的。

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可是,时过20年之后,教师的待遇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据媒体报道,此前肇东市教师到手的月工资不足千元,这连黑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没达到——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7760元。这样的薪酬标准实在太低。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师待遇、拖欠工资,是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的。但现实中,问责几乎很少发生,因为往往就是由政府部门自己问责自己。就像黑龙江肇东市的欠薪事件,应该至少由其上级政府部门追究责任,如果欠薪确实存在,应该罢免该市领导,同时要追问被拖欠的费用,被挪用到了何处。事情的解决,不能止于补偿欠薪。

这需要完善教育问责机制,从政府自行问责,改革为人大机构问责,人大有责任检查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追究政府不履行保障教育经费的责任,在人大问责基础上,再引入司法问责,追究欠薪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还要进一步改革教育拨款制度,成立国家和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教育拨款预算,监督政府部门按预算拨款,如果政府部门不履行拨款责任,则追究其责任。

目前的教育拨款,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拨多少、怎么拨,都由政府部门决定,学校也只有向政府部门讨钱花。这种拨款体系,导致我国教育投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鉴于同一省内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财力不同,对于基础教育教育经费保障,应该强化省级统筹,这才能避免由于县级财政薄弱,导致教师待遇低、办学条件差的问题。

至于政府部门认为的教师“不合理诉求”——停缴养老保险金,从改革角度看,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一项有积极意义的改革,也符合养老金改革趋势,因此,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全额返还,听上去有些“不合理”,可教师为何提出这“不合理”的诉求?一方面是因为工资待遇低,在这么低的待遇基础上还要缴纳养老保险,教师觉得并实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当地只针对教师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没有同步,甚至在教师养老金改革10年后,还没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改革,这势必令教师们感到不公。

其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就存在不同群体政策不一的不公平争议,尤其是公务员养老保险,要优于其他企事业单位,这是改革的最大难点。对于教师来说,无法在工资部分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看齐,在福利保障上又差一大截,不满是在情理之中的。当地政府部门不能以改革的合理性,来回避教师的合理化要求,只有率先在公务员群体带头进行养老保险改革,统筹、并轨,才能让改革顺利推进。

说到底,这需要提高政府的现代治理能力,放权推进民主管理。在停课讨薪事件发生后,有舆论反思,这是由于沟通机制缺乏,领导听不到群众的意见,而实质上,在诸多公共事务上,都缺乏民主管理机制,教育管理也如此。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中小学要实行民主管理,发挥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但现实中,中小学实行行政治校,教师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意见,很少被上级部门听到,而就是把意见反映给上级部门,上级部门也可能不闻不理。当矛盾、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中爆发。